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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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江佳蓉 被告KHINMYOWIN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KHINMYOWIN所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欣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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