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楊博丞 被告 楊孟儒 上列被告楊孟儒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