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林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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