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76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黃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准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