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94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補正系爭標的物房屋現值證明書,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2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乙○○,惟於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承租人為「金瑋科技有限公司、金赫科技有限公司、乙○○」,是原告起訴之被告究為金瑋科技有限公司?金赫科技有限公司?或是乙○○不明,原告應併於前述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