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芬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鄭金龍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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