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229號上訴人 洪滄霖
洪建榮 洪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佳黎 等四人間100年度家簡字第229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被繼承人 洪存娥 之遺產現金總額新台幣1,020,000元,上訴人分割所得利益為新台幣437,143元(即遺產之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