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彥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彥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賴彥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附表:受刑人賴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5日│103年5月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395號│速偵字第30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803號│第187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803號│第1878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罰金、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034號(│執字第9728號(社││││尚未執行)│會勞動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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