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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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乙○○
之1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丙○○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裁判費
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6,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