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41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零貳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