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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