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