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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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9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語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年度審易字第38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曹語庭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曹語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易卷第33、35頁)。
二、論罪: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二)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
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易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網路賭博業者得作為賭客簽賭匯入簽注金之帳戶之用,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份,助長賭博風氣及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度,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並無其他前案紀錄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職畢業,無業,家管,已婚,需扶養小孩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亦坦承犯行,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沒有跟 琪琪 拿任何錢等語,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取得犯罪所得,本件爰認定本案被告未有取得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19號被告曹語庭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語庭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犯罪集團成員用以從事犯罪之用,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經營賭博場所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2、3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之對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琪琪」之成年人,而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琪琪」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曹語庭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乃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非法經營地下賭博網站「九州娛樂城」,並提供賭博網站帳號、密碼及下注額度供不特定賭客簽賭,簽賭方式係以職業運動賽事做為對賭依據,下注簽賭之賠率依當日該網站開盤而定,輸贏係依據簽賭下注之賽事比賽結果決定輸贏,若簽注為贏,則依簽賭網站開出之賠率贏得相關賭資,如未簽中,則賭資歸上游組頭所有,賭客並應提供帳戶供「九州娛樂城」扣款、匯款之用。嗣有賭客 易忠廷 (所涉賭博犯行,由他署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8年8月2日至108年8月11日間,以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曹語庭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後因易忠廷另為警查獲賭博犯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曹語庭於警詢及本署偵│1.上開「合作金庫帳戶」為伊所申│││訊中之供述│辦,且有交付他人使用之事實。││││2.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和││││「琪琪」將該帳戶做為網拍之用││││,因為「琪琪」當時和伊住在一││││起,又說他沒有帳戶可以使用但││││伊不知「琪琪」之真實姓名,後││││來伊搬走之後,上開「合作金庫││││帳戶」還是「琪琪」在用,伊並││││沒有要回來,因為當時有很多事││││情要忙,且伊和「琪琪」的LINE││││對話紀錄,已經不見了、伊也沒││││有「琪琪」在經營網拍的網頁資││││料可提供調查云云。│├──┼────────────┼───────────────┤│2│證人易忠廷於警詢中之證述│1.伊有至「九州娛樂城」下注。││││2.伊係使用伊所申辦之上開「國泰││││世華帳戶」與「九州娛樂城」往││││來簽賭。││││3.伊簽賭內容大多都係運動賽事等││││情。│├──┼────────────┼───────────────┤│3│合作金庫銀行左營分行1092│1.證明上開「合作金庫帳戶」申請│││1日合金左營字第000000000│人為被告之事實。│││6號函暨函附之交易明細│2.證明本件賭資流向。│├──┼────────────┼───────────────┤│4│九州娛樂城網頁照片7張、│1.證明易忠廷之賭博行為,業經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方當場查獲、並經他署聲請簡易│││度偵字第241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判決處刑書│2.證明九州娛樂城簽賭頁面顯示要││││求賭客將賭資匯入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及賭客易忠廷確有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供九州││││娛樂城匯款、扣款。│└──┴────────────┴───────────────┘
二、訊之被告曹語庭雖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然查:本件被告為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對於申辦帳戶並非難事乙節,應可知悉、且被告與綽號「琪琪」之人並非熟識,竟如此輕易交付具有私人專屬性之帳戶資料予「琪琪」,殊難想像。再由被告於搬離與「琪琪」同住處所後,竟未曾嘗試聯絡「琪琪」,請「琪琪」歸還帳戶,實與常情不符,更遑論被告迄未能提出自稱「琪琪」之人,有何借用被告上開「合作金庫帳戶」經營網拍之相關證據供本署調查,以實其說。綜上,本件被告所辯,顯與常理不相符合,尚無足採。
三、核被告曹語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幫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3日
檢察官張媛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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