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債務人 鄧德忠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賴森林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洪衣婷 代理人 林裕民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林易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高聿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伊舒 代理人 林奕恩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邱志承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之郵局存款,且幾乎為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轉入,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已所剩無幾,經審酌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此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12月16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有關禁止處分復函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卷第33、34頁及第84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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