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志豪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同年8月1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