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84號聲明人 蕭惠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蕭惠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