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被告 王淑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