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7年度執聲字第4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捷豹」壹臺(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9月2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子遊戲機台「捷豹」1臺(含IC板1塊)及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枚,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4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期滿簽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捷豹」1臺(含IC板1塊)及10元硬幣1枚,分別係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靜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