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6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楊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昌明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