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