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674號債權人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求超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利息部分、就陸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12月31日、97年2月29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