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黃鈺惠
陳又本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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