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67號
原告 戚敏昕
被告 謝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追加訴訟部分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