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67號

原告 戚敏昕

被告 謝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追加訴訟部分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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