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劉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53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852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