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丁○○
甲○○○乙○○戊○○丙○○上列原告丁○○等5人與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