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陳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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