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70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謝儀馨

被告 鄭秋宏

鄭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秋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9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就被告鄭秋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鄭宇倫給付之。

被告鄭秋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4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鄭秋宏負擔。如對被告鄭秋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其中新臺幣979元由被告鄭宇倫給付之。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鄭秋宏、鄭宇倫如以新臺幣90,0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鄭秋宏如以新臺幣42,3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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