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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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瓊月
陳進發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以下附表所示之「原記載」欄內文字,均應更正為如以下附表所示之「更正後記載」欄內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以下附表所示之「原記載」欄內之文字,均顯係誤寫,參諸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如以下附表所示之「更正後記載」欄內之文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附表┌──┬──────────────────┬───────┐│編號│原記載│更正後記載│││││├──┼──────────────────┼───────┤│1│理由欄第2列第10、11字之「猥褻」│性交│├──┼──────────────────┼───────┤│2│理由欄第3列第18、19字之「猥褻」│性交│├──┼──────────────────┼───────┤│3│理由欄第4列第20、21字之「猥褻」│性交│├──┼──────────────────┼───────┤│4│理由欄第6列第24、25字之「猥褻」│性交│├──┼──────────────────┼───────┤│5│理由欄第8列第16、17字之「猥褻」│性交│├──┼──────────────────┼───────┤│6│理由欄第16列第2、3字之「猥褻」│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