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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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許文雄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許富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9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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