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宸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亦真 被告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德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