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0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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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0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09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燁生技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到院。
二、相對人宏燁生技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