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