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