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日銘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吉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凱鉅鋼模有│聯邦商業銀│106年10月15日│7,970元│UH0000000││││限公司│行富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