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 高笙洋
高筱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被告 張進福
徐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