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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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劉敏嬿 即昕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年翔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6年10月7日│181,020元│HA0000000││││司 陳順天 │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