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吳芓瑭 被告 陳芷羚
陳采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