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毅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號九樓訴訟代理人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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