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4328號請求返還房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7,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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