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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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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