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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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脫逃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HANH(中文名:阮文成)
LUUVANTHE(中文名: 劉文世 )上列被告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VANTHANH、LUUVANTHE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有再詢問被告等2人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
1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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