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清基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全祿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鄧玉蘭
蘇麗華 葉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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