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 洪嘉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之支票付款銀行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付款銀行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付款銀行之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二、若付款銀行之名稱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