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挪威商挪亞顧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J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被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