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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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6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2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42年9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7年3月21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黃財旺 於民國9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黃財旺自民國97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縣│大寮鄉│大寮│9│271-5│田│4,280│1126/4328│丙○○持分││1│││││││││563/4328│││││││││││乙○○持分│││││││││││563/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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