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彩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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