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
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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