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邀訴外人 吳光良 、莊 秋麟郭建祥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98萬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對連帶保證人 莊秋麟 、郭建祥之財產強制執行後(最後計息日為95年7月12日),尚有本金2,868,271元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3紙、借據1紙、授信約定書1份、本院94年度執字第11770號、51364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33957號、4095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為有理,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29,413元自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表:98年度訴字第6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備註│├──┼──────┼─────┼─────┼─────┼───────┼────────┼─────┤│001│ 麥倫 科技股份│吳光良、莊│157萬元│93年7月│按原告訂定之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經強制執行│││有限公司│秋麟、││8日至93│準利率加年息百│以內,按左列利率│尚有本金15││││││年12月5日│分之3.5按月計│10%,逾期清償在│7萬元未獲││││││。│附。│6個月以上,其超│清償,強制││││││││過6個月部分,按│執行最後計││││││││左列利率20%計算│息日為95年│││││││││7月12日│├──┼──────┼─────┼─────┼─────┼───────┼────────┼─────┤│002│麥倫科技股份│吳光良、郭│79萬元│93年5月21│按原告訂定之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經強制執行│││有限公司│建祥││日至93年10│準利率加年息百│以內,按左列利率│已全數獲償││││、││月18日│分之3.5按月計│10%,逾期清償在│││││││。│附。│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3│麥倫科技股份│吳光良、莊│162萬元│93年7月2│按原告訂定之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經強制執行│││有限公司│秋麟、││日至93年11│準利率加年息百│以內,按左列利率│尚有本金1,││││││月29日。│分之3.5按月計│10%,逾期清償在│298,271元│││││││附。│6個月以上,其超│未獲清償,││││││││過6個月部分,按│強制執行最││││││││左列利率20%計算│後計息日為│││││││││95年7月12│││││││││日。│├──┼──────┼─────┼─────┼─────┼───────┼────────┼─────┤│004│麥倫科技股份│吳光良、郭│200萬元│92年12月4│按原告訂定之基│逾期清償在6個月│經強制執行│││有限公司│ 進祥 ││日至93年│準利率加年息百│以內,按左列利率│已全部獲償││││││12月4日。│分之3按月計附│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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