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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