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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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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